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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长说事:北上深限行电动自行车,你怎么看?

2016-04-15 10:52:05   点击次数:844   来源:团车网   编辑:团车网

关于电动车,想必有90%的车主都头疼!横冲直撞,突然冒出来,毫无防备等等,电动车像无形的幽灵般挑战车主们的底线。不是说电动车不好,这着实对安全造成影响。如今,北京市出台了长安街沿线级10条主要干道不许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。这是即上海、深圳,全国第三座城市出台对电动自行的限行措施。新闻摘要

现在要是让每位驾驶员,把驾车中最头疼的事情排列一下,相信90%以上的人都会把电动自行车放在首位。就从本月11日起,北京市出台了长安街沿线级10条主要干道不许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。这样算上之前的上海和深圳,全国已经有三座城市相继出台了对电动自行的限行措施。相信北京、上海、深圳能起到一个示范作用,一旦时机成熟,将要掀起对电动自行车的全面“限行战役”。

关于电动自行车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中,明确指出了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、车速不能高于20公里/小时、要有脚蹬装置(没电时可以像自行车一样骑行),而不符合以上标准的,就要按机动车论处。反观现在满大街跑的能称之为电动自行车的真是少之甚少,有些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甚至可以达到60公里/小时,更甚者个别地方还出现的专门飙电动车。电动自行车速度快,带来最直观的问题就是站不住,这也是电动自行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
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快之外,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电动车没有声音。随着汽车技术的日益发展,车辆的密封性早已今非昔比,这正好与电动自行车的静相矛盾了,再加上之前说的快,在日常的交通运行中(尤其到车辆左右转弯有盲区时),驾驶员很难听到后方电动自行车的到来,结果也就更加容易发生交通事故。

电动自行车发展的社会原因

对于电动自行车国家也不是不想管,只是事态的发展总要比相关制度来的超前。我国这几年经济飞速的发展,市中心范围的不断扩大,人们的活动范围被迫也越来越大,在汽车还不能完全进入家庭的时候,就需要一种既有汽车的速度,又兼顾自行车的方便,使用还要经济实惠的交通工具,所以,电动自行车就悄然兴起了,且蔓延速度之快令各地方政府措手不及。换句话说,电动自行车早已经满大街跑了,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后续管理制度出台呢。这也就造成了一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,交警只能两边和稀泥。因为交警可以管汽车驾驶员,却管不了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。

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

中国总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。每个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GDP需要考量,最直接且最见效的提升方法,就是什么来钱快上什么项目,电动自行车只是这众多项目中的一项而已。典型的还有已经泛滥的汽车工业和当下正火的纯电动汽车车产业。作为国家很难做到全国一盘棋,就好比在有23个孩子的家庭中,都是自己的孩子,你不能说让谁外出打工赚钱,而让谁留在家里种田一样。所以,电动自行车走到今天这个泛滥的地步,各级地方政府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法律政策上的不平等

其实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再多,如果要是每位骑车人都能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,国家也不至于对其下如此的狠手(限行)。那些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之所不遵守相应的法规,法律对它们的偏袒,是最终把他们送上绝路的原因。现在的交通法中,国家为了体现出对弱者的照顾,明确规定即便驾驶员没有过错,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,也要承担至少30%的责任,而所谓的“罪名”就是对突发情况未采取相应的措施。恰恰是这条交法,让那些所谓的弱势群体在日常交通参与中才这样有恃无恐,有法律为其撑腰呢。而最终把他们送上黄泉的也恰恰是国家的这条法律,因为驾驶员从发现情况到车辆完全刹住,是需要的距离的,如果你恰恰出现在这个“距离”之内,等待着你的只能是伤或亡。

现在,国家终于看到了电动自行车发展事态的严重性,亡羊补牢为时未晚,只要国家有决心对电动自行车治理,就一定不是难事。但前提一定不能只是简单的限行,要是不从源头控制,那有再多的交警上街执勤,也只能是杯水车薪。

限制生产及流通上的环节

首先,在电动自行车厂商的审批上就要加以严格控制,不能谁想生产就生产,要不就是采用先生产出来再报批的这种先斩后奏式的方式。其次,在每个地方同样要严格控制电动车的销售网点。卖车一定需要有个门脸,有门脸就要有执照,就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。对于那些没有经过审批,找个犄角旮旯就开业的网点,工商部门能够做到严查严惩,同样也可以起到杜绝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增长。最后,才应该是交警在街上的拦截。现在的结果是前两项都没到位,一纸令下就靠警察叔叔来把守这最后一关,那上街治理电动自行车只能是充当挨骂的角色去了。

修改现有的法律

当初制定的法律,看似是在保护这些交通违章者,反而是把他们给害了的根源。所以,要想从思想上让这些骑电动车的人从根上重视,就要把它们的保护伞先撤掉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首先不能考虑谁是强者或是弱者,而是要以大家都应该平等遵守的法律为依据,来判定责任,只有这样,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。还记得当初新交法开始执行时,一辆奥拓在二环主路最内侧车道行驶时,把一位横穿二环主路的行人撞飞的事故,如果没有记错的话,那位奥拓车主最后好像是倾家荡产了。

对于合法的电动车不能一刀切,要建立完善的上牌制度

前面说过,电动自行车的三个标准:第一必须能骑;第二车重不能超过20公斤;第三最高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/小时。对于这些合法的电动车生产厂家,驾驶这些合法电动自行车且遵守相应交通法规的骑车人,不能与那些不合法及不准守交通法规的人一视同仁,换句话说,就是不能只是简单的一刀切。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人,应该给它们的电动自行车上牌备案,这样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,只要是有备案的电动自行车,就可以走相关的法律手续,否则,责任的划分将不依照相应的法律来划分。也就是说本来你可能是占理的一方,因为你所骑的这辆电动自行车没有备案,反而要相应承担更多的责任。

电动自行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“新鲜产物”,依照存在既有合理性的原则,无论是国家对于生产企业,还是交警对于上路的骑车人,都不应该简单的用能卖或不能卖,能骑或不能骑来下定论,只有依照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订出相应的政策,交通参与者能够严格执行,才能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环境。那时,开车人也不会有太多不必要的担心了,而骑车人也才能真正体验到骑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方便和快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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